疏散和避難

疏散避難圖

內政部消防署已建置了全國「村里簡易疏散避難圖」,在圖中即有各村里避難收容處所位置,在處所周邊明顯處或主要道路,設有「防災避難看板」,載明避難收容處所名稱、方向、收容人數等資訊,以讓大家了解避難收容處所的位置,在災害來臨時,能迅速引導抵達。

目前「防災避難看板」分成下列兩種

避難收容處所方向指示牌

主要設置於避難收容處所鄰近區域,以引導疏散避難方向。

避難收容處所告示牌

主要設置於避難收容處所牆面或周圍明顯地點,內容包括避難收容處所中英文名稱、空間面積、容納人數、公所名稱、聯絡電話及製作日期等資訊。
(一)疏散避難法規政府依法執行疏散撤離工作,相關的法律條文包括災害防救法第24、27、31 條,詳細條文內容如下:

災防法第24條

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設備或物件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人,應勸告或強制其除去該設備或物件,並作適當之處置。

災防法第27條

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 
(1)災害警報之發布、傳遞、應變戒備、人員疏散、搶救、避難之勸告、災情蒐集及損失查報。 
(2)警戒區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

災防法第31條

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
(1)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2)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
 

更新日期:113-03-14

檔名
下載檔案
疏散和避難插圖.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