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輛(牌照)報廢申請

必要時應向警察機關報案並申請報案證明。

辦理方式

分為「車牌完整未燒燬」或是「車牌或引擎號碼無法辨識」兩種情形:

1. 車牌完整未燒燬:

攜帶完整車牌(機車1面或2面、汽車2面)、火災證明書、車籍資料、印章及行照等相關證件至監理所(站)辦理。

2. 車牌或引擎號碼無法辨識:

至轄區警察機關申請牌照遺失之報案證明,攜帶報案證明、火災證明書、車籍資料、印章及行照等相關證件至監理所(站)辦理。

3. 監理所(站)可辦理減免燃料費。

更新日期:11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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