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稅捐申請
(一)房屋稅
辦理方式
於火災發生後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分處提出申請。需檢附(1)火災證明書、(2)災害相片。
洽詢聯絡
請洽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辦理。
(二)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辦理方式
於火災發生後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需檢附(1)火災證明書、(2)災害相片、(3)損失清單、照片。
洽詢聯絡
請洽詢全省各地財政部國稅局辦理。
(三)減免使用牌照稅
辦理方式
車輛因火災損毀辦理報廢手續後,可檢附監理機關核發之汽(機)車異動登記書向車籍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未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洽詢聯絡
請洽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辦理。
更新日期:112-11-30